法律
法律常識:法人(2)
http://m.fuhis.cn 2012-10-31 來源:河北公務員考試網
3.法人權利能力的限制與經營范圍
法人本身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高度一致,但每個法人的權利能力不同
法人權利能力的限制:
自然性質的限制:如不能結婚、不能繼承、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?shù)?/div>
目的的限制:章程中規(guī)定,營利目的或非營利目的
法律的限制:禁止經營、限制經營、特許經營(食鹽、煙草)
企業(yè)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經營范圍之間并無必然聯(lián)系
違反經營范圍導致行政違法,但民事行為仍然有效
4.法人與法人機關
法人機關指依法律、條例、章程規(guī)定產生的,設立于法人內部的,不需特別委托授權就能夠以法人名義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,對內管理法人事務的組織或個人。法人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,無獨立人格、法人機關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。法人機關對外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括動時,與法人之間屬于民法上的“代表”關系。(代表人與被代表人是同一主體,是靈魂與軀殼的關系);故如無相反證據(jù),法人機關的行為即為法人的行為,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擔。
在社團法人,意思機關就是社員大會,而財團法人沒有自己的成員,故沒有自己的意思機關,以股份公司為例,其法人機關包括:股東大會(權力機關、決策機關、意思機關)、董事會(業(yè)務執(zhí)行機關)、監(jiān)事會(監(jiān)督機關)、總經理(輔助業(yè)務執(zhí)行機關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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